番外 纪一在会议上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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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 纪一在会议上的发言稿
感谢各位给予这次发言的机会。
按照我的理解,现在正在討论的是一种新的办案机制。
过去一段时间,我有幸参与了发生在全国数个地区的大型恶性案件,其中也包括了在新年当天足球决赛日出现的人质威胁事件。在那之后,我不断思考一个问题,我们是否真的拥有处理这种事態的能力?
我並非在批评现有的制度模式,也並非怀疑地方刑事部门的处理能力。
但现实是,隨著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很多案件已经逐渐脱离了传统刑事事件的范畴。它们具备几个共同特徵:突发性极强、跨地域流动明显、对社会秩序构成高度影响,並且在黄金时间內要求高度集中指挥与快速响应。
比如连环杀手案件,其轨跡常常跨县甚至跨道府县移动;儿童绑架事件,容错空间极小,需在数小时內完成信息建模与搜索包围;大型人质威胁与公眾场所劫持案,若无高等级指挥权限,各地响应將极度混乱;而当案件涉及政界、財界、宗教或媒体等高影响力人物时,更需要的是一支具备“协调、压制、切割”能力的行动单位,以避免案件调查受到过多外界因素干扰。
这类事件不是常態,但一旦发生,就必须以最高等级资源、在最短时间內出动、以最专业方式应对。
我认为这正是设立『广域重大案件对策班”的基础逻辑。
我明白,这不是一个轻率的设想。改变现有的运行模式以应对隨社会发展进化的犯罪,尤其是跨越行政边界的组织调整,势必会带来资源分配、权限协调、人事安排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但正因为此,我希望能够就几个关键环节,提出明確而可操作的初步请求。
接下来,我將从人员编成、信息系统、出动方式与待遇机制四个方面,阐述对本班制度设计的基本构想。
首先我想提到的是关於本班的人员构成,
既然我们面对的是全国性、突发性、非定型的恶性案件,那我们就不能再依赖过去那种“就地抽调”或“临时成立小组”式的编制思路。很多时候,案发地的人力並不具备对应的经验,调派又常常滯后於案情变化。
因此,我的提案是:给予对策班从全国范围內自由挑选核心成员的权限。无论出身道府县、所属课別、现任警衔,只看適配度与执行力。
这不是为了突破组织框架,而是为了確保对策班能以最小的成本,建立一支真正能够在全国范围內执行任务的精锐小组。
另外,我必须强调一点,那就是一旦进入任务状態,案件当地警署必须服从本班的统一指挥与部署。否则,这支班组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项是关於设备与信息系统的问题,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我切身体会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所依赖的作业系统与记录手段,严重滯后於任务需求。
当前,许多重要信息仍以纸质笔录、传真传送、软盘存储等形式处理,这种方式在面对紧急、
高速、复杂的信息交互时,存在明显的效率瓶颈。
若『对策班”要真正发挥快速应对的职能,就必须具备一套独立而高效的信息工作系统。
我的请求是:本班应配发高性能携行终端设备,用於现场数据记录、图像处理、结构化建档与內部作业分析,並配套建立一套与警察厅主系统之间的定期数据对接与权限同步机制,確保重要信息能够在权限范围內及时查阅、导入、整理。
鑑於当前技术条件,我並不要求实现完全的远程实时共享,但希望在制度上预留接口与权限支持,隨著未来技术发展,逐步向移动化、数位化过渡。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绝不仅仅是为了提升记录效率。在可以预见的將来,隨著技术发展,我们所面对的犯人也会改变,连环杀手,绑架犯仍將製造重大伤害,但他们或许將不再依赖现场踩点、
跟踪目標,而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匿名通信等手段,在网际网路上筛选猎物,引诱接触,从而实施绑架或杀人。
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与踪跡,將与传统模式下的凶手截然不同。如果我们的数据系统仍停留在手工录入与滯后传递阶段,那即便对策班的成员再精锐,也无法及时建模、分析与锁定嫌疑目標。
此外,我还希望提出一个附加建议:考虑到部分技术工作在专业性上超出传统警务训练范畴,
我建议设立少数非编制的技术支援岗位,以长期协力或项目参与形式,为对策班在图像建模、通信协议、数据检索等方面提供后方支持。
这些人员不介入调查链、不触及现场,仅在信息系统层面配合,並接受严格身份审查与保密义务。
我明白这项请求可能会在制度审查上引发顾虑,但请诸位一定要相信:我们正站在刑事案件演变的分界线上。如果不提前构建起与未来相適配的系统结构,那么等下一起重大事件发生时,我们甚至可能无法进入追查阶段。
第三项,我想我们需要確定关於出动与通勤机制的问题。
既然本班的设定是跨地域处理全国性重大恶性案件,那么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事先建立起快速部署能力。
我们不能等案件发生后,再依靠常规订票或转乘方式去协调人员移动,更不能让成员因交通问题而被迫滯留於中转或延误点,这对於人命、时效乃至指挥系统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延迟。
因此,我在初步构想中,曾考虑为本班预留待命航空通勤方案,即在必要时,可直接调用自卫队或警察厅调度的公务机资源,实现从本厅直达全国主要道府县的应急移动。
我並不是要求通过这项制度获取特殊待遇,
但我也认为,如果我们设立一个用於快速响应全国重案的班组,却不能让它在案件发生后的黄金期內抵达战场,那它存在的意义也將大打折扣。
最后,我想还需要確认对策班成员的待遇问题。
我明白,提到“待遇』二字,在任何討论中都容易引发敏感联想。
但我必须强调:这一请求,並非基於对本班成员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是出於维持战斗力与吸引力的制度逻辑。
本班將面对的任务,往往具有长时间、高压强、跨地域作战,常规节假日不能保证,昼夜调度频繁,与恶性事件、高社会衝击性案情持续接触,並需在极短时间內完成调查、协调与决策。
这类任务的心理与生理负荷,將会远远高於常规刑事岗位。
如果我们希望从全国范围內调集最有经验、最具判断力的警部与警部补级別成员加入,如果我们希望这些人愿意放弃原有课组普升路径与稳定职位,那么就必须提供与之等价的制度保障。
对於这项要求,我认为可以根据对策班的预算进行调整,但我希望『广域重大案件对策班”,
不是一支以热情驱动的临时小队,而是一支可以长期存在、稳定运转的应变单位。
感谢各位给予这次发言的机会。
按照我的理解,现在正在討论的是一种新的办案机制。
过去一段时间,我有幸参与了发生在全国数个地区的大型恶性案件,其中也包括了在新年当天足球决赛日出现的人质威胁事件。在那之后,我不断思考一个问题,我们是否真的拥有处理这种事態的能力?
我並非在批评现有的制度模式,也並非怀疑地方刑事部门的处理能力。
但现实是,隨著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很多案件已经逐渐脱离了传统刑事事件的范畴。它们具备几个共同特徵:突发性极强、跨地域流动明显、对社会秩序构成高度影响,並且在黄金时间內要求高度集中指挥与快速响应。
比如连环杀手案件,其轨跡常常跨县甚至跨道府县移动;儿童绑架事件,容错空间极小,需在数小时內完成信息建模与搜索包围;大型人质威胁与公眾场所劫持案,若无高等级指挥权限,各地响应將极度混乱;而当案件涉及政界、財界、宗教或媒体等高影响力人物时,更需要的是一支具备“协调、压制、切割”能力的行动单位,以避免案件调查受到过多外界因素干扰。
这类事件不是常態,但一旦发生,就必须以最高等级资源、在最短时间內出动、以最专业方式应对。
我认为这正是设立『广域重大案件对策班”的基础逻辑。
我明白,这不是一个轻率的设想。改变现有的运行模式以应对隨社会发展进化的犯罪,尤其是跨越行政边界的组织调整,势必会带来资源分配、权限协调、人事安排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但正因为此,我希望能够就几个关键环节,提出明確而可操作的初步请求。
接下来,我將从人员编成、信息系统、出动方式与待遇机制四个方面,阐述对本班制度设计的基本构想。
首先我想提到的是关於本班的人员构成,
既然我们面对的是全国性、突发性、非定型的恶性案件,那我们就不能再依赖过去那种“就地抽调”或“临时成立小组”式的编制思路。很多时候,案发地的人力並不具备对应的经验,调派又常常滯后於案情变化。
因此,我的提案是:给予对策班从全国范围內自由挑选核心成员的权限。无论出身道府县、所属课別、现任警衔,只看適配度与执行力。
这不是为了突破组织框架,而是为了確保对策班能以最小的成本,建立一支真正能够在全国范围內执行任务的精锐小组。
另外,我必须强调一点,那就是一旦进入任务状態,案件当地警署必须服从本班的统一指挥与部署。否则,这支班组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项是关於设备与信息系统的问题,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我切身体会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所依赖的作业系统与记录手段,严重滯后於任务需求。
当前,许多重要信息仍以纸质笔录、传真传送、软盘存储等形式处理,这种方式在面对紧急、
高速、复杂的信息交互时,存在明显的效率瓶颈。
若『对策班”要真正发挥快速应对的职能,就必须具备一套独立而高效的信息工作系统。
我的请求是:本班应配发高性能携行终端设备,用於现场数据记录、图像处理、结构化建档与內部作业分析,並配套建立一套与警察厅主系统之间的定期数据对接与权限同步机制,確保重要信息能够在权限范围內及时查阅、导入、整理。
鑑於当前技术条件,我並不要求实现完全的远程实时共享,但希望在制度上预留接口与权限支持,隨著未来技术发展,逐步向移动化、数位化过渡。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绝不仅仅是为了提升记录效率。在可以预见的將来,隨著技术发展,我们所面对的犯人也会改变,连环杀手,绑架犯仍將製造重大伤害,但他们或许將不再依赖现场踩点、
跟踪目標,而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匿名通信等手段,在网际网路上筛选猎物,引诱接触,从而实施绑架或杀人。
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与踪跡,將与传统模式下的凶手截然不同。如果我们的数据系统仍停留在手工录入与滯后传递阶段,那即便对策班的成员再精锐,也无法及时建模、分析与锁定嫌疑目標。
此外,我还希望提出一个附加建议:考虑到部分技术工作在专业性上超出传统警务训练范畴,
我建议设立少数非编制的技术支援岗位,以长期协力或项目参与形式,为对策班在图像建模、通信协议、数据检索等方面提供后方支持。
这些人员不介入调查链、不触及现场,仅在信息系统层面配合,並接受严格身份审查与保密义务。
我明白这项请求可能会在制度审查上引发顾虑,但请诸位一定要相信:我们正站在刑事案件演变的分界线上。如果不提前构建起与未来相適配的系统结构,那么等下一起重大事件发生时,我们甚至可能无法进入追查阶段。
第三项,我想我们需要確定关於出动与通勤机制的问题。
既然本班的设定是跨地域处理全国性重大恶性案件,那么在制度设计上就必须事先建立起快速部署能力。
我们不能等案件发生后,再依靠常规订票或转乘方式去协调人员移动,更不能让成员因交通问题而被迫滯留於中转或延误点,这对於人命、时效乃至指挥系统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延迟。
因此,我在初步构想中,曾考虑为本班预留待命航空通勤方案,即在必要时,可直接调用自卫队或警察厅调度的公务机资源,实现从本厅直达全国主要道府县的应急移动。
我並不是要求通过这项制度获取特殊待遇,
但我也认为,如果我们设立一个用於快速响应全国重案的班组,却不能让它在案件发生后的黄金期內抵达战场,那它存在的意义也將大打折扣。
最后,我想还需要確认对策班成员的待遇问题。
我明白,提到“待遇』二字,在任何討论中都容易引发敏感联想。
但我必须强调:这一请求,並非基於对本班成员个人利益的考虑,而是出於维持战斗力与吸引力的制度逻辑。
本班將面对的任务,往往具有长时间、高压强、跨地域作战,常规节假日不能保证,昼夜调度频繁,与恶性事件、高社会衝击性案情持续接触,並需在极短时间內完成调查、协调与决策。
这类任务的心理与生理负荷,將会远远高於常规刑事岗位。
如果我们希望从全国范围內调集最有经验、最具判断力的警部与警部补级別成员加入,如果我们希望这些人愿意放弃原有课组普升路径与稳定职位,那么就必须提供与之等价的制度保障。
对於这项要求,我认为可以根据对策班的预算进行调整,但我希望『广域重大案件对策班”,
不是一支以热情驱动的临时小队,而是一支可以长期存在、稳定运转的应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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